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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游泳池管理规定

录入时间:2020-10-28 15:29:00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实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场游泳。

  学校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游泳健康合格证》。

  第三条 游泳人员卫生要求:

  (一)游泳者须凭校医院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入场。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游泳池:

  1、肝炎、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传染病、性病等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易通过游泳交叉传染扩散的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三)游泳者应自备毛巾、拖鞋、浴巾等物品。

  (四)入池前必须先进行冲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体突然变冷而感觉不适与发生抽筋,洗净身体,以减少或避免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发胶以及体表的汗液、皮毛、头发、头屑等污染物进入池内,从而减轻池水污染负荷,以保证较好的水质。

  (五)进入游泳池必须通过浸脚池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证其余氯保持在50100mg/L)与流通性,定时换水,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六)在池内必须带泳帽,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池内不带泳帽的现象,并对泳帽的正确佩戴方式给予指导。从而对游泳者起到护发与保护头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脱发与头屑落入池中引起的污染。禁止在池岸上进行搓身等不良行为。

  (七)禁止在池边及池内吸烟、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点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第四条 游泳池日常卫生要求:

  (一)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二)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三) 游泳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0100mgL,须 2h 更换一次。

  (四) 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至少进行3次检验池水,适时投加消毒药。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的工作,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保证水质达到以下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池水温度,2226℃;pH值, 6.88.5

  浑浊度,度5尿素,mgL 3.5

  游离性余氯,mgL 0.30.5化合性余氯:1.0mg/L以上

  细菌总数,个/mL 1000大肠菌群,个/L 18

  (五)不出租游泳衣裤。

  (六)游泳池散场后,应及时刷洗游泳池池壁与池岸以及溢流槽;放空并清洗强制淋浴通道和浸脚池,并换上具有消毒能力的新水;清洗更衣室、淋浴间、厕所及通道等。

第五条 游泳池的开放时间及费用

 (一)教学开放(只针对本校上课学生)

五月至七月:9:00——12:0013:30——16:30

(二)对外开放

五月至七月:17:00——19:00

周末和暑假七月至九月期间:9:00——120013:00——21:00

(三)价格:学生凭一卡通刷卡进入游泳池5//次。

第六条 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超员售票;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七条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成都中医药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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